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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尚璟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厅依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通过其它方式未能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黑)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联系电话:0451-82640307、0451-87733328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5月28日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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