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蓝中国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方式
主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界首市信息化办公室 地址:界首市人民路1号 运维电话:0558-4811111 传真电话:0558-4812390
皖ICP备11004317号-1 皖公网安备34128202000221 网站标识码:3412820015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