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岭村(具体面积和四址界限详见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拟征收土地用于重晶石高纯度材料加工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274公顷(均为旱地)。各村组征收地类和面积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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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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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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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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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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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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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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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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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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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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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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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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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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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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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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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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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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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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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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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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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2号)和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发〔2024〕1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块均在汉滨区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的二级地价区内,即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62870元/亩、种植园用地47150元/亩、林地15000元/亩、草地12500元/亩、未利用地9400元/亩;不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四、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
征收土地采取货币方式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所有权人作为补偿对象,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相关程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村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组织实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征收范围内涉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由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按照《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安政办发〔2024〕7号)规定另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期为30天。本公告发布期间,相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康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提出,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将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军,联系电话:15191561663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