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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城区广告喇叭宣传减少噪音扰民的建议

    名称 关于规范城区广告喇叭宣传减少噪音扰民的建议
    编号 105 领衔代表 陈祖红 办理部门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安康市公安局
    办理状态 已答复 签发日期 2026-02-28 发布日期 2026-06-24
    正文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管理持续规范,城区道路车辆鸣喇叭,渣土运输、广场舞扰民改善明显。但商铺广告宣传、促销活动、部分商家的宣传促销叫卖声一家比一家高,市区街道两侧居民楼多,且有学校,这些都直接导致附近学生无法安心学习,居民难以正常休息。危害了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更加直接影响到我市生态宜居、安宁祥和的形象。
        建议:
        一是加强相关噪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经营人依法依规经营,从源头上减少噪声的产生。二是对噪声扰民问题的现状,环保、城管等部门集中开展城区噪声污染整治活动,对产生噪音源的商家进行约谈,可规范宣传时间、地点,避免影响市民的正常休息。三是为执法部门配置噪音检测设备,出台我市噪声管理控制办法,明确噪音控制标准,并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长效机制,为我市的城市品位提升添砖加瓦。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公安局

    签发人:杨文浩
    安公函〔2026〕20号
    对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函

    尊敬的陈祖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区广告喇叭宣传减少噪音扰民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商业活动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已成为城市环境的一大公害,对群众生活健康造成一定影响。近年来,安康市公安机关始终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营造宁静祥和的人居环境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强化责任担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持续开展常态化整治。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聚焦重点区域,深化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公安机关紧密结合社会治安形势,在重点时段组织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商业活动、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区域,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商业区、临街店面、广场、公园、美食街等公共场所,对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干扰生活环境,或以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等行为进行集中治理。2025年以来,累计检查相关场所、部位5000余处,现场责令停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推销产品、招揽顾客噪声设备400件次,规劝制止沿街叫卖、流动宣传、夜间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310起,现场整改问题32处,约谈负责人12人,要求关停音响设备61处,拆除音响设备13处。

    (二)强化接处警效能,提升日常执法力度。全市公安机关坚持民生导向,规范执法流程,对群众反映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警情,做到闻警即动、快速出警、妥善处置。对情节轻微的,依法讲明法规、开展调解和劝诫教育;对屡教不改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强化警示震慑。2025年以来,110报警服务台共接报社会生活噪声类警情(涵盖经营场所、临街门市、邻里纠纷等类型)2487起,均第一时间派警到场,责令当事人(单位)整改,并同步开展普法教育和矛盾纠纷化解。

    (三)拓展宣传渠道,广泛开展教育引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组织社区民警深入走访,采取入户宣传、签署承诺书等形式,延伸基层宣传触角,提升群众知晓率。依托社区警务室,指导居民按自治管理规约督促文明生产经营。在商业区、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发放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使公众认识噪声污染的危害,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全民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仍时有发生,公安机关在履职中面临以下瓶颈:

    (一)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协同联动存在梗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行业部门分类监管、基层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涉及生态环境、住建、文旅、城管、公安等多部门,以及商业主体、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等多方权利义务。但实践中,群众普遍不清楚噪声管辖归属,往往首选拨打110。由于部门间缺乏高效整合机制,噪声治理未能形成合力,降低了执法效率。

    (二)处罚适用条件严苛,行政手段较为有限。公安机关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该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条款设置多层前置条件,且治安处罚作为兜底惩戒,需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实务中,大量噪声行为仅属一般违法,处于行政监管范畴,难以适用治安处罚,制约了执法刚性。

    (三)取证鉴定难度大,证据链难以形成。一是鉴定难。噪声是否超标需由专业机构进行监测和技术鉴定,出警民警缺乏专业设备与技术支撑,无法对报警人所反映的“噪声”进行客观量化,难以认定;二是查证难。噪声证据具有时效性,若生态环境等部门到达现场时噪声已消失或减弱,则难以取得有效数据;同时,多数报警人和周边群众因怕麻烦,往往“踊跃报警、冷眼旁观”,不愿出面作证,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四)现场处置效果不稳定,易引发次生矛盾。因噪声行为的即时性和取证难,民警往往只能采取干预、劝阻、提醒等方式,但民警离开后,部分商家或群众故态复萌,处置效果难以持久。此外,若现场处理结果未达报警人预期,报警人可能质疑民警不作为,进而反复报警、投诉,使公安机关陷入被动局面。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您提出的三条建议,观察细致、分析透彻、针对性强,为我们后续工作提供了重要思路。下一步,我们将以此为契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普法宣传,提升公众守法意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警务触角广、覆盖面大的优势,加大噪声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群众熟知禁噪规定及违法后果,努力营造人人自觉维护安静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积极推动与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建立联席会商和联勤联动机制,指导商业主体加强自治,促进多方协同,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严格依法处置,提高执法震慑力。对噪声扰民警情坚持快速响应、及时查证,符合法定条件的严格依法处罚,同时规范执法流程,减少争议,提升群众满意度。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继续监督、指导、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函。

     

     

    安康市公安局

    2026年6月24日

     

     

    (联系人:孙伟;联系电话:177****3588)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签发人:赵建强
    安环函〔2026〕56号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对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105号建议的复函

    陈祖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区广告喇叭宣传减少噪音扰民的建议》(第105号)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和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宣传引导、规范管控、强化执法等建议精准务实、紧贴民生,对优化城区声环境治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会同各级各部门协同发力,深入开展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2025年,我市昼间声环境质量达标率95.2%,夜间声环境质量达标率86.3%。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制度体系。联合市委文明办等18个部门印发了《安康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5年)》,建立了由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参与的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机制,明晰各方职责,凝聚治理合力。

           (二)实行分区管控。完成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工作,建成7座和中省联网的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依托实时精准监测数据,为噪声精细化管控、依法监管提供科学支撑。

           (三)深化联动共治。联合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常态化开展噪声专项整治,依法处置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各类噪声投诉。针对汉滨区西城坊等重点商业街区噪声扰民问题,协同公安、城管、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商户集中约谈,现场开展法规宣讲、下达整改要求,同步张贴文明经营倡议书,引导商户主动降噪、守法经营。

           (四)强化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业务培训,结合基层执法实务案例,系统拆解执法流程,不断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执法工作依法、有序、高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结合执法检查开展送法入企活动,依托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结合世界环境日、国家宪法日、环保宣传 “十一进” 等活动,全方位普及噪声防治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共治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社会生活噪声的相关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经营性文娱场所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冷却塔等固定设施设备噪声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建议的下一步落实举措

           当前,部分商铺违规使用高音喇叭促销宣传等扰民问题仍时有发生,是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问题。结合您的提案建议,我局将立足职能,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持续抓实商户广告喇叭宣传等社会生活噪声综合治理,全力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切实提升群众居住幸福感。

           (一)强化普法宣传,引导商户守法经营。聚焦商圈、沿街商铺、居民区周边等重点区域商户,常态化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普法宣传,积极倡导静音文明经营,引导商户采用海报、电子屏等低噪宣传方式,从源头减少噪声扰民行为。

           (二)紧盯重点区域,深化联合执法整治。紧盯噪声扰民重点区域、重点商户,积极配合公安、城管部门开展商户约谈提醒、现场警示教育工作,督促违规商户整改到位,助力规范城区商业宣传秩序。同时,持续推进县级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等工作,为精细化噪声管控提供科学依据。

           (三)聚焦民生诉求,强化投诉闭环管理。依托12345政务热线等渠道,全面落实“接诉即办、闭环管理”工作机制,高效妥善处置群众噪声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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