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2026年5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安康市2025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6〕187号),批准同意将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岭村、花园沟村、上游村等有关村组0.7627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安康中心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文号、时间
1.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2025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6〕187号)
3.批准时间:2026年5月10日
4.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5.征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岭村、花园沟村、上游村,征地总面积0.7627公顷,具体面积和四址界限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2号)和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发〔2024〕1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被征地村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2025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6〕187号)和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次日起计算。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镇办、村、组予以张贴,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