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发展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当前,安康人口老龄化程度已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55.44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22.61%,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但面对人口老龄化加速的严峻形势和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需求,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尤其是养老服务设施欠账较大,实际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求方面还有差距,新建小区未配建或有配建未交付使用等问题普遍存在,老旧小区因建成年代早、空间有限补配难度大,导致当前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不足,制约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忘录》(〔2024〕52号)要求,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起草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有关文件。随即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陕西省民政厅、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基础上,结合安康实际,参考借鉴外地有关做法,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初稿。2025年3月28日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召开座谈会评估论证该《通知》的制定细节。7月17日至8月1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9月24日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安康高新区自然资源局及本市6家知名房地产企业(兴华集团、曲江荣华集团、建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幸福博元置业有限公司、安康柏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康利鑫康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议,征求各方意见建议。随后市民政局法律顾问两次对该文件给予合法性审查。后期按照市人大有关工作建议,建议本《通知》作为《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配套文件,待《条例》发布后再予印发。2026年7月,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对《通知》进行了联合会签。7月6日,市司法局出具《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准予登记的函》(安司函〔2026〕112号),同意印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总体考虑
《通知》严格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是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四同步”政策所作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纳入地块详细规划强制内容、土地出让前提条件,确保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管理使用等环节落实落地。
四、主要内容
《通知》由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管理使用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地块详细规划过程中,邀请民政部门参与联审,将相关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要求作为地块详细规划强制内容;在提出居住用地拟供应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应满足《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规划设计条件中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方案。
第二部分建设。要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及2023年修订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第三部分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牵头,邀请同级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开展竣工验收。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时,如果养老服务用房建设不符合相关要求,由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职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第四部分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移交协议书》约定,持工程竣工备案表或不动产证、工程竣工图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配合属地民政部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管理使用。县级民政部门接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后,统筹做好管理使用工作,不得闲置、转让或挪用养老服务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配建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