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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职业打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名称 关于规范职业打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编号 58 领衔代表 马莉 办理部门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状态 已答复 签发日期 2026-02-27 发布日期 2026-07-01
    正文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活动日益频繁,其行为在客观上对督促商家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一定监督作用,但也逐渐衍生出诸多问题。部分职业打假人偏离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法经营的初衷,呈现出“产业化”、“商业化”特征,主要表现包括:紧盯商品标签、广告用语等细微瑕疵而非实质性质量问题;进行“知假买假”后高额索赔;滥用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以牟利为主要目的。此类行为不仅大量挤占本就紧张的行政与司法资源,干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正常执法工作,也给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带来了沉重的应对负担与经营困扰,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和健康的营商环境。

    为引导职业打假行为回归社会监督本位,遏制其滥用和异化,优化营商环境与消费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司法裁判标准:建议推动相关司法部门,研究出台更细致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在食品、药品之外的一般消费领域,对“知假买假”并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是否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裁判规则。

    2.优化行政处理机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完善投诉举报处理规章。探索建立对疑似职业打假投诉举报的分类处理机制,对于明显以牟利为目的、针对商品标签等形式瑕疵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的投诉,经核查后可适用简易程序或不予立案,但需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

    3.强化市场监管与源头治理:市场监管部门应继续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虚假宣传等实质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主动净化市场,压缩职业打假人利用实质性安全问题牟利的空间。 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普法宣传与合规指导,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因无心之失导致的标签、广告等方面瑕疵,从根本上减少争议点。

    4.探索多元化解与信用约束:鼓励通过调解、行业自律等方式化解因商品标识等轻微瑕疵引发的纠纷。 研究将查实属于敲诈勒索、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的职业打假人,依法纳入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实施必要的信用约束。

    5.畅通真正消费者维权渠道:在规范职业打假的同时,必须进一步简化流程、降低成本,畅通和保障普通消费者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规范职业打假行为,目的是为了更好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与行政司法资源有效配置之间的关系,引导社会监督力量发挥建设性作用,最终营造一个经营者诚实守信、消费者理性维权、监管有力高效的市场经济环境。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签发人:刘新建
    安中法函〔2026〕21号
    对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58号建议的复函

    马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职业打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借消费之名,行牟利之实,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生产者、经营者实施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时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也造成了大量司法、行政资源的浪费。为避免这一现象愈演愈烈,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审判职能,对高额索赔问题进行遏制。

    关于食品、药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对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明确司法裁判标准的建议。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解释》统一了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裁判尺度,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因食品药品关乎生命健康,前述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持相对宽容态度,只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即使“知假买假”也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药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则无此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即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情形,法院注重审查“欺诈”和“消费目的”两个要件。首先审查是否构成“欺诈”: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如果消费者明知是假货仍购买,法院可能认定其未受欺诈,因而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其次审查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动机和数量是关键。若一次性购买大量同类商品,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合理需求,法院一般认定其不属于“生活消费”,进而驳回惩罚性赔偿请求。综上,在食品、药品之外的其他消费领域,对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通常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

    关于多元化解纠纷、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的建议。2026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针对消费领域产生的纠纷,我市两级法院多元化解纠纷、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的主要做法:一是通过设立“维权服务站”线下前端化解。在大型商场、人流量多的街区等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实现多数简单纠纷24小时内解决,消费者维权时间成本大大减少。二是多元解纷与批量化解。联动司法、行政、仲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形成“前端预防-庭前调解-司法确认-联动执行”的全链条保护机制。对于进入诉讼的批量案件,协同开展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加强对各部门和组织调解工作的常态化指导,促推更多类型化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三是简易审理与在线诉讼。对于标的小、事实清的案件,优先适用简易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实现“简案快审”。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立案、举证、庭审、送达一网通办,让权利人少跑腿,大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合规使用商标普法宣传的建议。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避免商标瑕疵或侵权引发纠纷,是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每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当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等主题普法活动,我市两级法院联合市场监管局、检察院、公安局多部门紧密围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规,重点警示欺骗性使用、不规范使用商标、“傍名牌”、使用近似注册商标等高风险行为,开展现场咨询、发放手册、举办讲座、入企问需、巡回审判等活动,与企业、群众面对面解答疑问,通过短视频等形式,实现普法内容“随身听”。推出 “法‘益’安康 惠企安商”普法系列课,课程内容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与恶意维权防范等企业高频法律需求,企业可按需“点单”学习。不定期发布商标侵权、不规范使用商标标识、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件,以案释法,着力提升企业合规意识与维权能力。

    下一步,安康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敲诈勒索行为,努力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持续优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一是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全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坚持依法裁判原则,依法严惩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的犯罪行为,遏制恶意诉讼行为,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二是继续推行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示范裁判。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侵权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办理,对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通过公开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旁听案件的方式,推行示范裁判,推动简案速裁、普案快审、繁案精审、类案专审。三是强化对下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安康中院将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与基层法院沟通,增强业务指导的时效性。判后根据类案总结审理思路和裁判指引,积极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四是继续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工作。两级法院将采取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件等方式,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提升法律普及率和有效性,确保买卖双方均能及时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1日

    复函
    类别B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签发人:罗云忠
    安市监函〔2026〕266号
    对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58号建议的答复函

    马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职业打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第58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净化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在建议中指出的职业打假“产业化”“商业化”倾向,以及关于遏制牟利性打假、保护市场主体等意见,针对性强、极具参考价值,为我们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职业打假行为基本现状

    近年来,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也随之出现。2022年至2024年,我市疑似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年均近2000起,主要涉及食品包装标识、广告宣传及产品标准等问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出台,以及优化消费环境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牟利性职业打假行为已呈逐年递减趋势。

    • 依法分类处置,规制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

    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处置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的指导意见》(陕市监发〔2024〕592号),推行“投诉与举报分置、正当维权与牟利性索赔分流”处置模式:一是对明显以牟利为目的、针对标签广告等形式瑕疵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主张;二是对投诉中发现的实质性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核查,涉嫌犯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是依托12315大数据建立投诉异常名录,对批量囤货、高频模板化索赔主体动态监管,查实伪造证据、敲诈勒索的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四是牟利性打假举报原则上不予奖励,仅对重大安全违法线索依规兑现。

    三、严查违法行为,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压缩职业打假生存空间

    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宣传、计量作弊等实质性违法行为,倒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从源头净化市场环境和职业打假诱因。2025年,全市共查办违法案件2316件,案值647.04万元,罚没505.6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4件;其中,查处肉及肉制品案件60件,移送公安3件,2起案件获省级挂牌督办,7起入选全省典型案例。2026年,继续聚焦制售假劣肉制品、“幽灵外卖”、直播电商违法、校园餐、以次充好产品、计量器具作弊等12类重点违法行为,全链条打击,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

    四、坚持宽严相济,以包容审慎监管护航中小微企业发展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局“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规定,始终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对市场主体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非实质性问题,如商品标签标注不规范、广告用语轻微违规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坚决杜绝“小错重罚”,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与经营压力。

    五、强化协同共治,持续畅通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依托“3·15”“12·4”等节点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指导商户规范标签使用与广告合规管理,提升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能力,从源头降低投诉举报发生率;分层分类开展基层执法培训,增强执法人员区分正当维权与牟利性打假的甄别应对能力。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信访及12345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推动统一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尺度;对以打假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引导经营者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持续优化12315平台及ODR在线和解机制,确保普通消费者维权便捷、高效、顺畅。

    规范职业打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与消费环境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同治理的系统工程。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下一步,我局将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职责,认真落实提案中的合理化建议,持续深入推进对不正当牟利性投诉举报的依法处置,扎实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助力全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联系人:王福玲,电话:158****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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