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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4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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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时间为202671日—930日。超过时间系统将自动关闭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功能。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671日至2027630日。

缴存基数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61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缴存基数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标准

1.在职职工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5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保定市(不含定州市、雄安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375元(即月平均工资8115元),确定2026年度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4345元;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2025137号)和《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保人社发〔20261)规定,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涿州市、白沟新城、高碑店市、安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80元,高阳县、定兴县、望都县、博野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2026年度缴存基数根据其自主选择的相应档次按照2025年保定市(不含定州市、雄安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115元标准,于202671日自动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扣划缴存资金。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缴存基数档次,应在缴存2026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到所属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 

(二)缴存比例

1.缴存单位按规定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有关要求

各缴存单位要确保缴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调整后,各缴存单位要将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同时,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办理方式

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纸质版及电子版)到所属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和业务经办网点办理,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网厅自行办理。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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