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要完善以强化保护为导向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作用,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主要过程
2025年11月至12月,《办法》定向征求意见。2026年2月至3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共计24条,分为总则、适用条件、提出请求、审核与审查程序、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六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结合新形势调整适用条件,突出国家需求。进一步聚焦服务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高质量申请(第二条、第五条);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并参考当前实践中的成熟做法,适应性调整了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第四至六条),明确了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第八条)。
二是完善全流程管理体系,强化质量导向。在管理机制上,强化央地协同,进一步规范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引导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请求主体的管理和精准服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明确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的分配和管理原则,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九条);在审查组织上,进一步规范优先审查受理、审核、审查等各环节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第三条、第十三至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在源头质量上,突出优先审查案件的技术创新和转化运用价值(第五条),强化专利代理机构对请求主体提供的服务保障,持续提升优先审查案件质量(第七条),对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实施相应罚则,筑牢质量底线(第二十二条)。
三是优化操作程序和标准,提升用户体验。在办理手续方面,完善现有技术材料提交要求,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提交优先审查请求(第十一条),同时明确优先审查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第十二条);在处理程序方面,聚焦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充分吸纳当前成熟有效的做法,对具体操作进行了优化(第十条、第十五至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