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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阜政办〔2026〕5 号) 规定:“征收安置房(政府回购房)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征收安置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前督促被安置人交存。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征收安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被安置人。已经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但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及时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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