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泉区住建局】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部门职责如何划分?
《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监督物业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七)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除履行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材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等材料备案;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等开展培训。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标准、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重要部位监控安防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和查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案事件等工作;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依法认定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其他影响建筑安全的行为,处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等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核实和违法建设的认定等工作;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破坏公共绿化、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和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物业服务违规收费等工作; (七)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监督管理;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财政、司法行政、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二)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侵占、损毁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八)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九)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登高场地; (十三)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均有权投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投诉人、报告人反馈。其中,第一项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第二项、第三项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第四项至十项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第十一项由公安机关负责,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