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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关于赠品相关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阜南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7-20 16: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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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的赠品,对产品标识上的要求是怎样的吗?

整体上,视同销售商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现已废止) 第十四条 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其中第八条涉及产品标识: 第八条 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赠品可以不退回吗?

应退回或支付赠品价款。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食品作为赠品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赠品是指在消费者购买某一特定产品时随货免费赠赠品通常是附于商品包装内或另行包送或以很低价格出售的物品。是买家与卖家产生商业行为时,卖家附赠额外价值,即随货赠送。

在赠品这一促销方式上关于赠品的常见问题的4大版块有?

相关资质、赠品标识、质量问题、赠品处置。

标注“赠品”是否可以当正品进行销售?

未告知条件下不可以。

赠品出现冒用商标或质量问题,商家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标字〔2013〕196号) 当事人为巩固客户关系、提升客户层次、培植优质客户群,在开展金融产品营销活动时向客户赠送商品,其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在与赠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 号)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银行、物业公司采购食用油等食品赠送客户,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需要依法取得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银行、物业公司采购食用油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虽不是直接销售,但是以开展经营活动为目的的赠送,应视为经营行为,对赠送的食品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

在网络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是否需要赔偿?

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第八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赠送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但因是赠品可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吗?

不可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销售活动中赠送的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法函[2016]8号)规定:销售过程中所赠送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