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0日,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接县河镇政府反馈:“有人在县河镇巩固村11组使用挖机开山取石,现场暂扣挖机一台,县河镇综合执法队已到现场制止。”接线索反馈后,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立即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县河镇巩固村11组村民邹某升未经批准以整理土地、山体垮塌治理、修路为由组织挖机,擅自在县河镇巩固村11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依法按程序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1.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2.没收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现场的矿产品;3.对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调查期间邹某升已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属地县河镇已于2025年1月16日接收现场开采的矿产品并回函;邹某升到期未缴纳罚款,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于2025年4月25日对其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编号:(2025)1号),催告其履行。经催告后,邹某升仍未缴纳罚款。2025年5月21日,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编号:(2025)3号)。2025年6月13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902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现该案已结案。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
202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