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全力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宜居宜游宜业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划定安康中心城区禁止露天烧烤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范围:东至东坝汉江大桥到环城南路(枣园路交叉口)沿线区域;西至西津汉江大桥到安康大道改线路转盘沿线区域;南至环城南路(枣园路交叉口)到瀛湖路水电厂小区沿线区域;北至安康大道改线路转盘以东,与高新区交汇处沿线区域。
二、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严禁从事烧烤经营的必须入市入店,必须使用环保炉灶和清洁能源,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自觉保持、维护好经营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和规范管理,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三、凡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进行露天(骑门、骑窗)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未使用清洁能源烧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消防、住建、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早夜市场、美食城(街)等相关业主、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引导和督促烧烤经营户入店守法经营,落实油烟达标排放规范和安全要求。
五、当发布空气质量橙色预警时,安康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六、露天烧烤禁止区域今后可根据安康中心城市环境保护的具体需要,以及安康中心城市发展规划和人居环境等因素依法进行变更调整。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接受或抗拒、阻挠执法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从重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