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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委托汉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滨 区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名称 汉滨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委托汉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滨 区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的公告
索引号 /2025-0000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9-01 10:39

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将依法由汉滨区卫生健康局汉滨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汉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滨区卫生监督所行使。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详见《行政执法委托书》。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汉滨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 汉滨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胡登基

委托机关地址: 汉滨区苗圃巷4号

受委托单位: 汉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滨区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吴恒

受委托单位地址: 汉滨区育才路139号  

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明确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汉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滨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一、 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汉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汉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汉滨区卫生监督所)“九定”方案〉的通知》(汉区编发〔2025〕34号)。

二、委托执法范围

汉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事项

(一)承担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中医服务、食品安全评估、托育机构、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督执法工作。

(二)承担卫生健康领域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罚建议及处罚决定执行。

(三)承担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前的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审查等工作。

(四)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五)承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监督执法任务。

四、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

(一)委托机关责任与权利义务

1.指导、监督、检查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委托单位过错责任程度依法追究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或撤销。

4.对受委托单位严重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的,有权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与权利义务

1.严格在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管理,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3.严格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委托机关统一印制并加盖委托机关公章的行政执法文书。

4.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及案件移送决定前,须报经委托机关审核批准。

5.自觉接受委托机关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前向委托机关提交上半年度及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报告。

6.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对超越委托权限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或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个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并依法对行政不当、违法执法等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共计五年。因法律法规调整、执法体制改革或行政管理体制重大变更导致委托无法继续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六、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单位权限在委托期限及区域内有效。具体执法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本委托书由委托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终止委托时同步公布。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