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恒山因保管不善,将陕(2022)汉滨区不动产权第002132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邬恒山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