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何象团因保管不善,将陕(2021)汉滨区不动产权第001351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象团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