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权利人唐在定 因保管不善,将陕(2021)汉滨区不动产权第0011645 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在定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