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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时间:2026-06-02 12:37  作者:源自:

按照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

公示时间:2026年6月2日至2026年7月1日。各单位、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汉滨区林业局或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联系人:胡少恒  联系电话:3228330

联系人:王  涛  联系电话:3206630

电子邮箱:hanbinlinye@126.com

 

附件: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

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汉滨区林业局

2026年6月2日


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扎实推进常态化打击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林业主管部门收集、转办,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奖励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林业、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坚持依法实名举报、分级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非法占用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实施开垦、硬化、采石、采矿、项目开发、修建建筑物等活动或者在上述区域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

(三)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食用、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口国家重点、省重点和“三有”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的行为(包括非法猎捕画眉鸟、红嘴相思鸟、麂子、野猪等常见野生动物);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采集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以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地权属证书、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同意书等有关批准文件的行为;

(五)非法采挖(采伐)、收购、出售、运输、加工、利用、进出口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的行为(汉滨区分布的常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兰花、红豆杉、银杏、石斛、野木瓜、野生水曲柳、野生中华猕猴桃等);

(六)非法砍伐、移植、出售、收购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古树名木制品的行为;

(七)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行为;

(八)非法收购、销售、运输、利用松材线虫疫木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社交媒体、网络平台、来访、来信等方式向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举报,也可以向汉滨区林业局、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举报。

第七条  举报奖金兑付手续由办案单位负责。属行政案件的,办案单位须提供举报事项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填写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报经汉滨区林业局审批;属刑事案件的,办案单位须提供举报事项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填写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报经汉滨区林业局审批。经汉滨区林业局对奖励标准予以审批认定后,办案单位应及时将奖励标准、奖金领取时间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能够提供违法行为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图片、录音录像、文件资料等;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举报内容经依法查处并结案;

(五)举报人愿意获得举报奖励,并如实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结案后能够提供相关信息证明确为举报人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十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平均分配举报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具有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监管、监察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其配偶、子女或授意他人)对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前相关违法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违法行为人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汉滨区林业局应当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举报事项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复印件、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以及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履行审批职责,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奖励:

(一)举报内容经查实属于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但免于行政处罚的,予以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元;

(二)举报内容经查实属于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举报内容经查实属于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一般刑事违法案件,予以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举报内容经查实属于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刑事违法案件,予以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举报内容经查实属于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大刑事违法案件,予以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案件办理单位,在作出行政或者刑事立案决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一般投诉举报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奖励或银行转账方式兑现奖励。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励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委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1000元以下的奖励资金,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汉滨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建立举报奖励台账和档案,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举报单位(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可以按规定对该单位(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四)推诿拖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向被举报者索要财物。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已经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受理单

2.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核查单

3.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附件1

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受理单

                           编号:20   年第   

 

举报人

 

联系方式

 

接报人

 

接报时间

 

举报投诉内容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人员)名称

 

相关证据材料

 

 

办理意见

 

签字:

            20        

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        

举报电话:汉滨区林业局  0915—3206624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0915—3228330
附件2

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核查单

20   年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现将来电(来信)人              反映的                                                                                                                                                                    问题线索(详见附件)移送你单位核实。

请你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保密要求,及时核查举报事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报区林业局;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联系电话: 0915-3206624   3206630

 

汉滨区林业局

                                                

附件3

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20    年第   

举报人

 

举报时间

 

举报内容

 

立案单位

 

举报投诉查证情况

 

奖励建议

 

经办人

 

    签字:

       20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