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提示性公告 | ||
| 索引号 | /2026-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6月16日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6-16 11:03 |
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经营主体常态化、法治化退出机制,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主动履行公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及范围。本次清理对象为在汉滨区依法登记注册的、连续两年(含)以上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主体,共计569户,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限期整改履职要求。相关企业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主动完成整改,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仍有持续经营意愿的企业,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sn.gsxt.gov.cn/index.html),及时补报全部未公示年度报告,完善企业公示信息。二是企业实际经营地址、登记住所已发生变更的,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向汉滨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三是已停止经营、无存续意愿的企业,应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序退出市场。企业完成年报补报、住所变更登记等整改工作后,可依规申请办理信用修复,恢复正常信用状态。
三、处置措施及相关法律后果。对截至2026年6月30日仍未按期补报年报、未办理地址变更、歇业备案或注销登记的企业,我局将依法开展核查取证,依规启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程序。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将丧失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不得再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须依法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实施任职限制。
四、异议核实途径。各相关企业如对本次清理名单及相关处置事项存在异议,可及时向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反馈(0915-2111850),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我局将依法依规开展核查核实,妥善处理相关异议事项。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