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补充说明 | ||
| 索引号 | /2026-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6月30日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6-30 13:36 |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安康市局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对《安康市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删除内容
(一)删除《规划》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二)删除《规划》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无门头招牌或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的”。
(三)删除《规划》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四)删除《规划》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
(五)删除《规划》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项:“中小学周边以文体用具经营为主,或者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的”。
(六)删除《规划》第十七条:“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参照《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审批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A类对象执行。”
二、修订内容
修订《规划》附件1:《审批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条第二款中“我局下发的《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解释说明
对《规划》附件2《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第七条第六款解释如下:
以圆心为起点,半径50米所覆盖的圆形区域内,任何一点(含零售点经营场所的任意区域)落入该范围,即属于禁止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四、实施与解释
本补充说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