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汉滨区在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部门职责不清、项目申报流程不够规范、资金拨付效率有待提高、验收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优化管理流程,切实解决项目管理问题,根据《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陕西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陕财办建〔2024〕78号)和《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县域部分)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县域〔2025〕18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汉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10日至2026年6月10日。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电话:0915-3215892
2.电子邮件:1754468372@qq.com
3.信函:汉滨区五星街38号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收,请在信封上注明“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县域部分)项目管理办法(汉滨区实施细则)意见建议”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5月10日
陕西省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县域部分)项目管理办法(汉滨区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陕西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陕财办建〔2024〕78号)和《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县域部分)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县域〔2025〕18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级下达,由汉滨区组织申报、实施和管理的所有县域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强化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职责
区发展改革局是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转发上级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征集、初审、储备和上报。
2.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进行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
3.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4.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5.组织开展全区县域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汇总形成区级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条 区财政局职责
区财政局是县域专项资金的预算与支付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和下达。
2.监督跟踪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
3.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4.对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进行清理盘活。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其主管领域内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区级相关行业部门,以及五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其中五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指导、组织本行业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2.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资金、质量、进度、安全)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
3.在项目完工后,负责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应依据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复要求,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及技术性能等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初步验收结果,督促项目单位整改或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4.参与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5.负责本行业(或辖区)项目的绩效目标设定、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法人)是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有效性、项目的顺利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并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监管、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储备
第八条 项目储备
所有拟申请县域专项资金的项目,无论项目单位性质如何,均须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未履行在线审批程序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
第九条 入库审核
项目单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提交项目资料。区发展改革局定期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投向是否符合规定、前期手续(土地、环评、稳评、节能等)是否齐备、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未推送至省级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条 年度申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后,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从已推送至省级储备库的项目中,筛选符合当年支持方向、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初审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须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通过后按程序上报。
第四章 资金下达、拨付与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
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按区政府批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一体化审批流程并下达到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设进度,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汉滨区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按财政云支付流程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备的拨付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报送程序。
第十三条 拨付资料
首次拨款时,报账人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正式发票、项目合同等资料;工程类项目申请拨付尾款时,需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批复文件、正式发票、施工合同、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与完工要求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须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严禁滞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验收。
第五章 项目实施、监测与调整
第十五条 日常调度与监测
区发展改革局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建设实施、投资完成、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月度调度和在线监测。对未按时开工、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中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项目内容调整: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实施地点、规模、标准和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提出申请,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项目无法实施:因项目单位原因,对无正当理由超计划开工时间3个月未开工,或进度长期停滞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项目调整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完工管理
第十八条 完工报告与初步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准备完工材料,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初步验收申请。
完工材料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并附第三方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完工材料后,应据此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九条 初步验收组织与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意见》应明确项目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与规范、是否同意转入竣工验收程序等结论。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验收合格意见》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向区发展改革局正式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第十八条规定的全部完工材料及《初步验收合格意见》。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组织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行业部门及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验收内容与决策
竣工验收会议应在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及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并形成最终结论:
1.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2.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竣工决算的准确性;
3.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
4.项目档案的完整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果与资产移交
验收合格后,由参与共同验收的区发展改革局、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出具竣工验收意见。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验收意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需重新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全过程绩效管理
建立贯穿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的绩效管理体系。
1.事前评估:申报项目须设置清晰、可衡量的绩效目标。
2.事中监控:项目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纠偏。
3.事后评价:项目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开展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业(或辖区)项目绩效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形成区级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是优化项目管理、提升资金效益的重要依据,应在区内形成明确的应用导向:
1.作为项目申报与推荐的依据: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向上级推荐、申报项目,以及编制区级项目储备库的核心依据。对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项目单位,在项目推荐上予以优先考虑。
2.作为区内监督与问责的依据: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项目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采取约谈、通报、暂停其后续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3.对接上级资金安排: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高度重视并向上级如实反映本区绩效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根据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对汉滨区的资金支持规模。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监督问责
对项目实施中存在擅自变更、挤占挪用资金、进度严重滞后、验收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采取约谈、通报、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汉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区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汉滨区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
附件
汉滨区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
申请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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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目 |
名 |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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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计划下达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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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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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资金下达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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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援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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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拨 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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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次 申 请 资 金 |
大 写: 小 写: |
累计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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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年 |
盖 |
章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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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 进度情况据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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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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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月 |
章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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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进度和工程建设 质量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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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核实意见 |
年 |
盖
月 |
章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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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及签字: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及签字:
主要领导批示:
主要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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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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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建设进度、招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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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验收、审计、资金拨付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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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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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对项目建设进度、招投标、验收、审计、资金拨付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
经办人意见及签字: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及签字:
主要领导批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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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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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金来源、用途、支出 进度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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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分管领导
对拨款执行签署意见 |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为财政专项资金拨付通用审批表,签字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签
2、首次拨款时,报账人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正式发票、项目合同等资料
3、拨付尾款时,报账人需要提供项目所有资料,包含项目预决算、检查验收和工程财务审计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