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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3/2026-000323
  • 2026-07-17 16:20:46
  • 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黑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配套支持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 黑市卫联规发〔2026〕1号
  • 现行有效

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黑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配套支持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7-17 16:20 来源: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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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税务局、五大连池风景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五大连池风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配套支持措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黑河市财政局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河市医疗保障局

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河市自然资源局

黑河市公安局黑河市教育体育局

黑河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711



黑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配套支持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2215、《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人口规发〔20257号)、《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卫人口规发〔20258号)、《黑龙江省卫生健康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黑卫人口规发〔2025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充分调动群众生育的积极性,推动我市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户籍的0—3周岁婴幼儿以下统称婴幼儿,以及在黑河市域内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的组织实施。市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育儿补贴发放

  补贴对象

(一)国家育儿补贴对象20251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以及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市级育儿补贴对象20251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以及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三)政策衔接说明:202511日起,市级育儿补贴衔接国家政策,补贴对象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本人。申请补贴条件、孩次计数方式、申报原则及审核等,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补贴条件、计数和申报原则

(一)基本条件补贴对象具有黑河市户籍。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

计数原则孩次按一对夫妻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子女数计算;复婚夫妻以两人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以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子女数计算;单亲家庭按照本人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排列顺序,确定申领补贴的婴幼儿孩次。送养的子女不计入基数,子女死亡的不计入基数。

(三)申报原则补贴按照居民自主申报的原则,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申领人)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父母离异的,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包括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由儿童福利机构申领。

  申请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1)国家育儿补贴申请方式:通过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申请。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申请。

2)市级育儿补贴申请方式: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线下申请。

2.申请材料

1)国家育儿补贴申请材料线上申请国家育儿补贴需在线填报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婴幼儿基本情况。婴幼儿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户籍地址、孩次信息;如不是一孩还需填写其他子女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等)。

申领人基本情况。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户籍和现居住地址、与婴幼儿的关系。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一方的,需填写申领人当前婚姻状况并根据需要提供可以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领取育儿补贴款账户类型及账户信息。鼓励申领人使用婴幼儿或本人社保卡关联的金融账户(银行卡)申领。

线下申请国家育儿补贴的,除线上办理所需材料的原件外,还须提供申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市级育儿补贴申请材料申领市级育儿补贴需填写《黑河市二孩及以上子女市级育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该家庭其他现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该子女页,以及申领人本人身份证,并根据身份类别提供对应材料: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的,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等载明抚养权归属的法定材料),丧偶者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配偶户口注销页或死亡证明,其他情形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监护抚养关系;申领人为养父母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或合法收养证明材料;申领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顺位监护人需提供婴幼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丧失行为能力认定材料及亲属关系佐证,指定监护人需提供婴幼儿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佐证材料,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婴幼儿户籍页(如婴幼儿户籍未在机构则另需监护权佐证)并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申请表格及其他所需材料,由相关实施细则另行明确。

(二)初审

1.国家育儿补贴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收到申领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初审和申领人办理相关手续。

2.市级育儿补贴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工作人员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

(三)审核确认

1.国家育儿补贴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2.市级育儿补贴审核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报送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资格年审

市级育儿补贴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12月对本年度已享受补贴的对象进行资格年审。

第七条申请时限

(一)国家育儿补贴申请时限20251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国家育儿补贴应在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二)市级育儿补贴申请时限20251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市级育儿补贴首次申请须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完成,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不予补发。

第八条  特殊情形处理

(一)国家育儿补贴特殊情形处理符合国家育儿补贴领取条件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在20251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领取死亡当年的国家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当年出生且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202511日及以后死亡且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婴幼儿,由申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下提出申请。

(二)市级育儿补贴特殊情形处理符合市级育儿补贴领取条件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202511日(含当日)起死亡的,可领取死亡当年的市级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次年提出申请。自202511日(含当日)起死亡且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婴幼儿,由申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  补贴标准及资金发放

(一)补贴标准

设置过渡期,自202511日(含当日)至20261231日(含当日)。

对在202511日之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36个月)的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以及在202511日(含当日)至20261231日(含当日)期间出生的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按月折算发放育儿补贴,一孩每孩每年发放国家育儿补贴3600元,二孩每孩每年发放国家育儿补贴3600及市级育儿补贴2400,三孩及以上每孩每年发放国家育儿补贴3600元及市级育儿补贴8400元,至其年满3周岁(36个月)。  

对在202711(含当日)之后出生的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统一发放国家育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至其年满3周岁(36个月)。

(二)资金发放

1.发放周期。各县(市、区)季度为周期审核发放育儿补贴,对周期内已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本年度应领取的补贴金额。

2.户籍变动处理。婴幼儿户籍发生变动的,补贴标准实行按月核算,自户籍迁出本地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该婴幼儿的育儿补贴;户籍迁入本地的,应自其迁出原户籍地的次月起,启动育儿补贴计发工作。

3.发放渠道。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4.资金保障

1)国家育儿补贴资金保障中央财政自2025年起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育儿补贴补助资金,对发放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现阶段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按照9:1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国家育儿补贴在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由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承担。

2)市级育儿补贴资金保障市级育儿补贴资金由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承担。

第十条  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第十一条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育儿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育儿补贴发放名单、发放计划等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并及时与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人口变动信息;乡级负责育儿补贴线下申领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资格年审等工作。所有档案均须长期保存

加大配套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

(一)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

1.覆盖范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条件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产前检查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男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其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年度内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000元。

3.住院分娩参保女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含超限价部分、新生儿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基础上,男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4.生育津贴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时足额兑现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新生儿医疗保障

1.参保及待遇享受。出生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财政补助。2026110时以后出生且具有我省户籍的新生儿,在其03周岁期间,连续三个参保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第十三条就业创业扶持

(一)就业扶持为有求职意愿的,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未就业妇女,开展专项招聘活动,为其与企业搭建招聘对接平台,助力其实现就业。

(二)创业扶持面向有创业意愿的,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未就业妇女,开展点对点、一对一精准创业指导服务。服务内容涵盖创业政策解读、资源对接帮扶以及持续跟踪指导等全流程支持。

第十四条土地与住房保障

)土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公租房配租保障在配租公租房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按未成年子女数量合理分派组别,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可在相对较大户型组别抽取公租房。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对新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20211231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家庭)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生育二孩家庭75万元,三孩家庭85万元,夫妻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

第十五条  税收优惠

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

第十六条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相应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对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施行运营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  补贴标准: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按照乳儿班每孩每月380元;托小班每孩每月280元;托大班每孩每月19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月补贴的最高孩数不得超过该机构被认定的普惠托位总数。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人员工资、水电物业取暖相关公用经费、人员培训、购买图书玩具、日常维修等运转支出,不得用于股东分红、赞助捐赠、投资入股及金融理财等非托育服务用途。

第十八条  运营补贴按自然月计算,自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名婴幼儿当月出勤达到或超过12天的,按一个月予以补贴;达到611天的,按半个月予以补贴;少于6天的,当月不予补贴。婴幼儿离开所在托育服务机构的,自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次月起不再计入补贴基数;新招婴幼儿自入托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月起计入补贴基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因故停办或被取消普惠资格的,自当月起取消该机构补贴资格。2025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自202591日起计发。

第十九条  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将在托23周岁幼儿相关信息填报到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幼儿园未设置独立托班,与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按学前教育进行服务管理的,不纳入本补贴范围。

第二十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一)机构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对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托育服务机构可在备案时同步申请认定。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成立评估组,对申报的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资质核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市级认定。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结果30个工作日内,应对各县(市、区)审核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同时,现场抽评数不低于各县(市、区)认定数的10%,市级抽评结果与各县(市、区)级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四)公示。市级认定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机构法人、名称、地址、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运营补贴申领流程

(一)机构申报。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分两次向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每年65日前,申请上年12月至当年5月的补贴;每年125日前,申请当年6月至11月的补贴。

县级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托育服务机构实际收托数、在托月数及当期应补贴金额等信息的审核

社会公示。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将拟补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名单及补贴孩数、补贴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将拟补贴的相关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补贴发放。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发放不少于两次,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完成对应周期补贴的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增加发放频次。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使用银行对公账户用于领取运营补贴资金,对公账户向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运营补贴所需资金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比例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比例分担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行政管辖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由属地县(市、区)、五大连池风景区发放。每年年末前,各县(市、区)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并发放补贴,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当年执行情况下年据实结算。农垦等由中直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补贴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四条  在全市统一执行省级补贴政策和标准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出台其他形式的托育补贴政策或提高补贴标准的,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的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和收托情况计发补贴资金。对停止办托的,应在机构完成在托婴幼儿退费并妥善转移安置后,再计发补贴资金。

第二十六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核验一次。经核验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补贴;整改合格后恢复补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未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未按普惠价格收费、发生乱收费,存在歧视、体罚、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弄虚作假骗取资质或补贴,以及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等违反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情形的,由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取消当年补贴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的监督。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初步认定以及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定期巡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监督托育服务质量,抽查收托人数。各级教育部门配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相关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等工作并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托幼一体幼儿园在托23周岁幼儿信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分离(即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相互分离)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政策,如在执行期间发生调整,应依据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531为衔接落实国家和省级育儿补贴新政策,此前我市有关育儿补贴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将根据新规定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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