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离职时用人单位未通知启用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视协议无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是否通知启用竞业限制协议,不是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法定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是否通知启用竞业限制协议,不是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法定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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