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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置村集体资产 敦煌一村主任终酿苦果

来源:敦煌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5-04-08 09:18 分享

“在我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因为缺乏党性意识、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违规对外出租、转让村集体土地,签订超长期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村集体造成了损失,我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个人形象,更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敦煌市莫高镇泾桥村原主任段某某深刻反思道。

  2012年3月至2018年6月,段某某在担任敦煌市莫高镇泾桥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议事规则,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先后多次转让或租赁泾桥村一组集体土地120余亩,签订的租赁(转让)合同期限长达50年,涉及租赁费20余万元未能收回,严重侵害了村集体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目前,未收回租赁费正在追缴中。2024年6月,敦煌市莫高镇党委给予段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村集体资产归村集体成员所有,是全体村民的“家产”,集体资产姓“公”不姓“私”,违规处置必受纪法严惩。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牢记初心使命,厚植为民情怀,自觉做到规范履职,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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