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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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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民主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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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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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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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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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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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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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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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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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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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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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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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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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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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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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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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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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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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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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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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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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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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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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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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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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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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补助 |
行政给付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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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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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确有困难的补助 |
行政给付 |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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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第四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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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行政确认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22年1月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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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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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其他权力类型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3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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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其他权力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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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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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 |
其他权力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 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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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其他权力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戒毒条例》第五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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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
其他权力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三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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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 |
其他权力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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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移民安置区矛盾纠纷的调处 |
其他权力类型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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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协调 |
其他权力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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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和处理 |
其他权力类型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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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调解解决 |
其他权力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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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其他权力类型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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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权力类型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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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预防、处置家庭暴力 |
其他权力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 |
镇综合执法大队 |
魏志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