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农(渔)罚〔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9-30 10:42来源: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卿远志,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6*******418,家住岚皋县民主镇农田社区。

当事人卿远志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6月25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主镇农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岚皋县民主镇乐百惠购物广场现场检查时,在该店鲜肉区的冷柜中发现的6.005kg疑似钱鱼(多鳞白甲鱼),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涉案渔获物是孙建老公卿远志2024年在民主镇河道附近垂钓的。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2日将此案件线索移交给我局,我局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做进一步调查。因涉案人卿远志在2025年6月份到上海务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7日上午9点通过电话对卿远志本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核实在民主镇乐百惠购物广场鲜肉区的冷柜中发现的6.005kg疑似钱鱼是卿远志本人垂钓。2025年7月31日涉案人员卿远志因在外务工,通过微信发送委托书,委托其妻子孙健全程办理该案件,为进一步明确案情,涉案人员卿远志2025年8月26日又向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详述了在乐百惠冷柜中发现的多鳞白甲鱼垂钓的时间地点和使用的工具等案情。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岚市监案移字202581份及资料15页(乐百惠购物广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乐百惠购物广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李荣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石伟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乐百惠购物广场店内负责人现场笔录1份3张,孙健、卿远志身份证各一份,孙健询问笔录1份3张);

2.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岚农渔2025101份及现场照片1张。

3.《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孙健、卿远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涉案渔获物物种及价值鉴定意见》

4.卿远志案件办理委托书1份;

5.卿远志垂钓情况说明1份

根据以上证据,岚皋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月9日做出了案件处理意见书,2025年9月15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岚农(渔)告202510》。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卿远志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经市渔获物鉴定组鉴定,本案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直接经济价值8750.00元,当事人主动申请购买多鳞白甲鱼予以放生,积极消除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渔获物多鳞白甲鱼27尾;

 2.处以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岚皋县政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