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佐龙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此前,紫阳县农民工陈某在佐龙镇辖区内康渝高铁甘柴梁隧道施工时不慎受伤,导致左髌骨骨折、半月板撕裂,住院治疗后,经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及其家属多次到高铁项目部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未果,因此向佐龙司法所申请调解。
收到调解申请后,佐龙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根据当事人的工伤鉴定结果对工伤赔偿金额进行了详细计算,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其次,向用人单位耐心释法说理,详细阐述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项目。由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与岚皋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联系,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自承担的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最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分析调解相比于诉讼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之外,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工伤赔偿款18.5万元。协议签订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近年来,针对辖区内因高铁建设引发的大量工伤赔付矛盾纠纷,佐龙司法所始终坚持专业、公正、高效的调解服务,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节约了时间和人力成本。下一步,佐龙司法所将持续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以案释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伤者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用人单位应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李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