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农(动卫)罚〔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6-22 10:14来源: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岚农(动卫)罚〔2026〕3号


当事人:陈长华,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3********412,家住陕西省石泉县池河镇新兴村九组。

当事人陈长华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仔猪的行为,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陈长华,石泉县池河镇新兴村九组人,2026年4月26日早上6点当事人自己驾车,从石泉县池河镇明星村七组陕西环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拉猪,准备到紫阳县洄水镇销售,22头仔猪共1100斤,总价值11000元,经现场检查车上装有仔猪22头均未佩戴耳标,运输车辆无备案手续和无仔猪产地检疫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的行为如实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材料:1.询问笔录1份;2.现场勘验报告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身份证复印件1份;5.现场照片3张;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2026年 5月26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邮寄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岚农(动卫)告〔2026〕3号),当事人陈长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陈长华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仔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条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规定,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农发〔2023〕78号)规定,经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处以货值11000.00元10%罚款,处以罚款1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岚皋县政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6 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