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司法所:理性化解婚恋家庭矛盾 依法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6-07-09 17:47来源:岚皋县司法局

婚恋家庭纠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排查化解矛盾隐患,防止纠纷升级激化,近期,城关司法所坚持调解优先、依法处置,成功调处两起典型婚恋家庭纠纷,以法治方式妥善化解争议、修复社会关系,有力维护了辖区平安稳定。

本次调处的两起案件,涵盖了当前婚恋领域较为常见的高频纠纷类型:一类是未婚同居分手后经济补偿纠纷,另一类是婚外不正当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始终坚持自愿、平等、合法原则,细致梳理每起纠纷的来龙去脉,耐心倾听双方真实诉求,厘清权利义务边界。调解员结合具体案情,以案释法、以法明理,严肃告知当事人相关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引导其摒弃偏激心态,回归理性协商轨道。经多轮耐心疏导,双方均正视自身过错,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次性彻底化解全部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矛盾清零。

[以案释法]上述两起纠纷,折射出部分群众在婚恋关系中普遍存在的法律认知误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现作如下法律提示:

(一)针对“未婚同居分手补偿”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未婚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以“青春损失”“分手补偿”等名义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仅受理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且需以双方确有共同财产或非婚生子女为前提。单纯因感情破裂索要补偿,于法无据。本案中,调解员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缠滋事不仅无法获得赔偿,还可能构成治安违法乃至刑事犯罪,最终引导双方理性分割共有财物,和平分手。

(二)针对“婚外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因婚外情引发的肢体冲突、伤害等侵权行为,过错方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但需注意,若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过激言行,调解员一方面指出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也释明侵权后果,最终促成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费用,并出具书面道歉,彻底化解积怨。

(三)核心法律要点总结:婚外同居是法定过错,无过错方有权索赔,但索赔需依法有据,不可漫天要价;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情感纠纷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侵权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责任可按比例分担;任何情况下,采取骚扰、威胁、诽谤等非法手段维权,均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城关司法所温馨提示:面对婚恋家庭矛盾,切勿冲动行事、违法维权。人民调解具有高效便捷、零成本、法律效力有保障等优势,是化解此类纠纷的优先选择。请您务必恪守法律底线,尊重公序良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共同守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平安稳定。(魏银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