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农(动卫)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7-24 16:21来源: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翁春生,男,回族,1983年6月出生,身份证 号码:612426198306******,家住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城关村六组。

当事人翁春生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牲牛的行为,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翁春生,岚皋县城关镇城关村六组人,2026年4月21日早上6点多当 事人自己驾车,从岚皋出发上高速到安康市汉滨区早阳镇, 购买牲牛4头,付款3.2万元,该车牲牛在下岚皋高速路口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检查发现无检疫证明。经现场检查车上装有牲牛4头,均未佩戴耳标,运输车辆无备案手续和无牲牛产地检疫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牲牛的行为如实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材料:1.询问笔录1份;2. 现场勘验笔录1份;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张;4.现场照 片2张;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2026年6月3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直接向当  事人翁春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岚农(动卫)告〔2026〕 2号》,当事人翁春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翁春生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牲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 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 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规定,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 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农发[2023]78 号)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翁春生处以货值 32000.00元5%的罚款,处以罚款16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岚皋县政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