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对政协宁陕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复函 | ||||||
| 编号 | 66 | 办理部门 | 中共宁陕县委社会工作部 | 处理状态 | |||
| 签发人 | 康厚谊 | 签发日期 | 2025-08-19 18:02 | 发布日期 | 2025-08-19 18:02 | 类别 | A类 |
| 案由 |
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建议 案由: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治理需要,我县建立了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祖字[2021]75号)精神要求,我县于2021年7月20日参照制定了(宁组字[2021年]115号)文件,社区工作者调整薪酬体系是依据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2021年调整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是参考安康市2020年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47元×等级对应系数执行的,随着安康市每年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我县社区工作者工资基数仍然参照2020年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执行,致使社区工作者反映该问题凸显,影响了社区工作者的干事创业内生动力。 建议:为激发社区工作者队伍干事创业激情,建议按照文件规定调整我县社区工作者工资基数,按照安康市年度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逐年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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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
对政协宁陕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66号提案的复函 彭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提升社区党建工作质效,不断壮大社区基层治理骨干力量,进一步调动和激发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荣誉感。经前期充分调研,县委、县政府同意,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和民政局于2025年6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县城社区干部薪酬核算基数》的通知(宁社工字〔2025〕33号),明确了本次调整标准适用于享受“三岗十八级”薪酬体系的城关镇东河、三星、长安、老城4个社区工作者,将原执行的2020年安康市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基数28247元,调整为参考安康市2023年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39元为核算基数;社区专职工作者,大专由原来每月2500元调整至2977元、本科由原来每月2800元调整至3334元、研究生由原来每月3300元调整至3930元的标准作为工资基数纳入薪酬体系进行套改。从2024年1月执行,并予以补发。 调整后,4个社区工作者薪酬最低月均增加449元,最高月均增加759元,人均月增加522元。年实际增加支出264963元。经核实,已于7月17日补发到位。 中共宁陕县委社会工作部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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