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4号建议的复函 | ||||||
| 编号 | 204 | 办理部门 | 住建局 | 处理状态 | |||
| 签发人 | 张富林 | 签发日期 | 2025-08-26 10:52 | 发布日期 | 2025-08-26 10:52 | 类别 | A |
| 案由 |
关于取消个体经营户办理许可证需提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改为承诺制的建议 按照县委县政府生态立县,旅游强县、林业兴县打造全域生态旅游的发展路径,全县康养名宿、农家乐如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发展,但是经营主体在办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需要支付很大的费用,对于一些刚起步的小本经营主体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会影响他们的创业积极性和经营稳定性。特别是房屋安全鉴定涉及多个流程环节,从申请到拿到合格证耗时较长,导致经营主体不能及时开展经营活动,影响其正常的营销计划和市场机会。 建议:借鉴其他地区已有成功实施承诺制的成功经验,通过个体经营户签署承诺书和相关部门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依法依规进行整改,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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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4号建议的复函 朱永德代表: 您提出关于取消个体经营户办理许可证需提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改为承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长沙经营性自建房坍塌、山西临汾酒店倒塌等事故均暴露出未经鉴定的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导致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暴露出农村自建房建造多用“土办法、土经验”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不高,建设施工人员大多缺乏相应专业知识等现实情况,危及自建房整体质量安全。 根据住建部印发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住建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23〕1194号)、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安住建发〔2024〕12号)文件要求,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安全鉴定,既是法律规定要求,同时也是安全管理的一种重要办法。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是为了保障拥有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初判危房若未及时鉴定,不能做到早发现早整治,就可能会出现危及相邻建筑及公共设施安全的事故,从而引发群体性特重大伤亡事件,通过安全鉴定可以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整治,专业检测(如沉降监测、结构承载力分析)可识别地基不稳、材料老化等问题,避免隐患累积成灾,同时为消除安全隐患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确保资源合理分配。例如,C级危房可局部加固,D级危房需整体拆除,避免盲目处置。 当前我县经营性房屋多为自建未经过专业设计,且乡镇商铺为土木、砖木结构居多,为了做到有效的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安全鉴定是必需遵循的,承诺制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且可变性太大,无法切实保证房屋质量安全。目前我们也与多家入库检测机构联系协商,将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检测费,从原5000-10000元不等协议至3000元左右,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3000元基础上根据实际面积上浮,相比原来检测费有所下降。接下来我们也将继续引导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有效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监测,切实保障建筑使用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关注,诚请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共同为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4日 联系人:柯湉 联系电话:13700256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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