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陕西宁陕北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拟征收部分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
| 索引号: | zfbmnsxzrzyj/2026-003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2026-03-26 17:11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17:11 |
| 发布文号: | 宁拟征安补告字〔2026〕第2号 | 公开目录: | 征地拆迁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保障陕西宁陕北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用地需要,宁陕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广货街镇元潭村、北沟村及金川镇兴隆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宁陕县广货街镇元潭村、北沟村及金川镇兴隆村。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土地现状为林地、耕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征地范围及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陕西宁陕北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按《陕西宁陕北抽水蓄能电站》单独选址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第二类建设活动,因公共事业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本次征地按照《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宁陕北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26〕6号)标准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即安置补助费全额发给被征地人,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标准为:耕地4万元/亩(宅基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林地1.2万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标准
房屋等地面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按照《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宁陕北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26〕6号)附件执行。
五、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自收到省政府对拟征收范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为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为以货币方式安置,即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给被征地人。土地征收后符合《宁陕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5〕39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七、违法抢建建筑及抢种抢栽作物认定处理
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宁陕北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陕政发〔2025〕5号)后抢建的建筑物以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及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广货街镇、金川镇政府,元潭村、北沟村、兴隆村村委会予以张贴,征求和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为30日,自2026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二)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宁陕县自然资源局或者广货街镇、金川镇人民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且放弃听证。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工作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权属不清的,由广货街镇、金川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确认。
(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印发《陕西宁陕北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26〕6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