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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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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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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5

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6-0093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6-04-14 08:20 成文日期: 2026-05-19 16:02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26〕4 号 公开目录: 宁政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为加强我县养犬管理,规范城市文明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与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与公共秩序,依据《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划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东至宁陕县妇幼保健院,南至城关镇朱家嘴隧道北洞口,西至西汉高速引线西沟隧道,北至县消防救援大队,东北至玉泉小区。

养犬一般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城镇化管理区域。

二、养犬行为规范

(一)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遵守下列规定:

1.个人在住(居)所内饲养犬只,单位圈养或者栓养犬只;

2.携带犬只出户时,为犬只佩戴识别标识,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150厘米的犬绳、犬链等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避免犬只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避开高峰时段,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防护器具、怀抱犬只、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等安全防范措施;

4.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乘人员的同意;

5.携带犬只外出时,即时清除犬只的粪便;

6.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7.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8.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9.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下列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2.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

3.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

4.博物馆、影剧院、图书馆、美术馆、文化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

(三)犬只免疫与登记

养犬人应当按照犬只狂犬病免疫规定,定期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免疫接种点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三、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乱弃犬只尸体。无主犬只尸体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宁陕县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图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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