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利用,持续长久发挥项目效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2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已完成《宁陕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各镇征求了意见。为保证办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反馈至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联系人:郝明金,联系电话:0915-6822300、15399373122,邮箱158723834@qq.com)。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宁陕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2026年5月27日
宁陕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2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蓄水池、拦水坝、涵管、下田坡道等设施,开展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 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属地管理责任,遵循“县级监管、乡镇负责、村级落实、受益者参与”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构建县、镇、村三级联动的常态化管护体系,分级压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管护职责与主体
第四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所在镇,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移交项目所在村管护使用,并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五条 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管护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管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主体,统筹辖区内管护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日常事务,监督村级管护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镇级管护台账,定期向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报送管护情况。
第七条 各受益村(社区)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高标准农田使用者(耕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等)落实管护措施,开展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现场管理,建立村级管护台账,及时上报设施损坏和违法违规问题。
第八条 全体村民负有保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法定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设施、违法占用高标准农田行为,积极参与设施管护和保护利用。
第三章 管护措施与要求
第九条 各类工程设施实行分类管护、权责清晰。对灌溉与排水、蓄水池、拦水坝、涵管、田间道路、护田河堤等惠及多个农户、多个地块的公共设施,由村(社区)统一组织维护管理,保障公共服务功能正常发挥。对田块整治、砌石田坎等直接对应单个承包户、经营主体的专属设施,由村(社区)落实耕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等使用者自行负责管护,确保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第十条 各类工程设施管护要求如下。
灌溉排水设施:及时清理淤泥、杂草、杂物,保持畅通;定期检查阀门、涵管等,做好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蓄水池、拦水坝:定期排查防渗、防垮塌隐患,及时处置渗漏、裂缝等问题。
砌石田坎、护田河堤:定期排查雨水冲刷、土体流失、基础悬空等隐患,及时处置裂缝、空隙、松动等问题。
田间道路设施:及时修补坑洼、破损路段,禁止超重车辆违规碾压,严禁占道堆放杂物、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一条 建立“日常巡查+定期维护+专项检修”管护机制:村(社区)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简易维护;镇政府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每年开展一次以上全覆盖督导检查,对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销号。
第十二条 建立管护台账,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处理措施、整改结果、维护费用及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对人为损毁工程设施行为,村(社区)应责令损毁者限期修复并承担费用;拒不修复或承担费用的,由村(社区)上报镇政府,协调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损毁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及时记入管护台账。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损坏、功能丧失的,村(社区)应及时上报镇政府,镇政府书面报送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经现场核查后分类处置:
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损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原承建单位限期修复;拒不修复的,可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从其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验收合格后,因暴雨、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损坏的,由镇、村根据属地管理职责,统筹资金进行修复;具体管护项目存在较大资金缺口的,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报县政府统筹解决。
第四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补助+村集体统筹+经营主体(农户)分担”多元化管护资金保障机制,优先通过村集体统筹的渠道解决。管护经费筹措渠道主要包括:1.省级财政安排的建后管护专项资金;2.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结余资金;3.县级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安排的管护资金;4.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专项资金;5.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收益、土地流转服务费中安排的资金;6.村(社区)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等方式安排的资金;7.村(社区)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等。
第十六条 通过地方财政安排的管护资金,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管护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管护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不得用于与高标准农田管护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非农化”、严格防止“非粮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严禁在高标准农田范围内乱占耕地建房、开挖堰塘、挖砂取土、堆放建筑垃圾等破坏耕作层行为;项目区耕地严禁撂荒闲置。
第十八条 加强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立足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引导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稻谷、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生产。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粮油间作套种、轮作倒茬等模式,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等技术,持续改良耕地地力,防止地力下降。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应当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在流转合同中明确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确保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降低、有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有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