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陕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1.3 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环境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映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1.4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2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00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 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县突发环境应急组织包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联络员组、专家咨询机构。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宁陕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县人武部、发展计划局、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2县突发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1)贯彻落实县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送、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相关事宜。
2.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成,确保联络员组的有效活动。
(1)平时,交流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应急响应时,按照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由有关方面的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
(1)平时,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2)应急响应时,参加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5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比照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生地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工作,并为参与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及其职责
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立环境监测、气象、公众信息、通信保障、医疗救护、交通保障、去污洗消、后勤保障、治安维护、隐蔽和撤离等应急准备和应急支援的若干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针和政策;
(2)检查、指导各乡镇应急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在应急响应时实施对口支援;
(3)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单项演习,配合做好全县环境事件演习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调查并掌握县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
3.2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理所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响应时,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必要时成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3)县级各有关部门向县环境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