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复函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10-19 00:00

 

  宁陕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宁人劳社函〔2010〕39号                   签发人:王  安

  

  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复函

曹安康等十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合理确定,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保障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8〕253号)文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同级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补贴标准发放”之规定,因此我县事业单位实施的绩效工资标准也是按照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执行的津补贴标准来制定的。你们提出的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与汉滨、旬阳、白河、岚皋4县(区)相比整体水平偏低问题,我们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今后随着我县公务员津补贴标准的不断提高,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会逐步得到提高,以此来保障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

  诚恳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罗文学                联系电话:682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