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齐齐哈尔柏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30207MA1BNK5Q3L
住所(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华小区29号楼一层23号
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时,发现当事人未按期限公示2020年度-2024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日,执法人员到达其登记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华小区29号楼一层23号进行现场检查。该登记地址现场未发现有生产经营的痕迹,也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为进一步查明情况,2026年5月28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度至2024年度连续5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日,执法人员到达其登记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华小区29号楼一层23号进行现场检查。该登记地址为车库,现有住户居住,未登记过齐齐哈尔柏勇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未发现有生产经营的痕迹,也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执法人员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基本信息表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期限公示2020-2024年年度报告且未改正及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3.拨打电话影像1份,证明通过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5.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登记地址的实际市场经营主体及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及事实;
6.任秀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地址住户的基本信息。
2026年6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碾市监告字〔2026〕7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联系,采取其他方法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碾子山区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公告期30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联系,采取其他方法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碾子山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碾子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碾市监处字〔2026〕20号
日期:2026-07-21
来源:市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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