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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碾子山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15 来源:司法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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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碾子山区人民政府编制了《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碾子山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明确要求各地区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2023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 5 号),提出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的工作要求。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齐齐哈尔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碾子山区机构改革实际,2026年6月3日,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碾子山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碾政办发【2026】2号),明确了碾子山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二、主要内容‌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通知》共涵盖26个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分为以下五个类别:

(一)‌综合管理类:‌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

(二)‌经济发展与资源管理类: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三)‌社会事务与公共服务类‌: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

(四)‌监督执法类: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五)‌专项管理机构‌:区信访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统计局等。

‌三、适用范围与限制

为避免政出多门、规范冲突等问题,《通知》明确制定了主体边界:

(一)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

(二)未列入清单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等不得独立制发规范性文件,需由主管部门代行。

(三)碾子山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应当增减的制定主体按程序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实施要求

  在公布主体清单的同时,明确各制定主体要遵循的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制定文件需遵循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

(二)跨部门事项需协调主管单位联合发文或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清单自公布之日(2026年6月3日)起生效,既往文件与清单冲突的以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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