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届〕第二十四号
来源: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2026-06-29 阅读:895 【字体: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已于2026年6月29日经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2026629日普洱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述职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是指: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委和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有关履职事项。

第七条 述职评议采取会议述职评议方式进行。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至少一次,本届任期实现全覆盖。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任职时间(任现职满一年以上)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具体述职评议对象和时间。

第八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当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反映任职以来的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及存在问题;述职报告必须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并按市人大常委会规定时限报送。

第九条  述职评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会议述职评议对象后,组成评议调查组。由常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共同组成,依规开展评议调查工作;

(二)评议调查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走访、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深入述职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及下属机构,全面掌握述职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

(三)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评议调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参考;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被评议对象述职报告、评议调查报告进行评议。

第十条  述职评议对象到会述职、听取评议意见时,应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中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或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述职评议会议。列席代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评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述职评议对象作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的表决。述职评议对象获称职票、基本称职票之和达到80%以上(其中称职票达到70%以上)的为称职;获称职票、基本称职票之和达到80%以上(其中称职票70%以下)的,以及获称职票、基本称职票之和达到60%以上、80%以下的为基本称职;获称职票、基本称职票之和60%以下的为不称职。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测评表决结束,结果当场公布,述职评议对象作表态发言。

评议所作出的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不等同于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作出的评定。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结束后,形成评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反馈述职评议对象,由联系工作的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跟踪督促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其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先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主任会议对整改情况满意的,再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述职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意见和述职评议结果按以下形式反馈和报送:

(一)反馈述职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

(二)报送中共普洱市委;

(三)抄送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是党外人士的同时抄送市委统战部及相关组织;

(四)对评议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被评议为基本称职的述职评议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综合意见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管理、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过程中反映出述职评议对象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述职评议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