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规〔2026〕009-交通局001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平利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利县交通运输局 平利县财政局
2026年6月23日
平利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巩固城乡公交发展成果,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结合我县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城乡公交运营、弥补政策性亏损、保障服务质量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城乡公交运营补贴对象为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开通运营城乡公交线路,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际承担城乡公交公共服务任务的公交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申请审核、拨付清算、考核评价及监督管理相关活动。
第五条 城乡公交运营补贴内容主要包括执行低于运营成本票价、落实乘车优惠政策、实行减免票和打折票减少的收入。
第六条 对公交企业投入运营车辆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车辆每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特殊天气、道路施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需提供相关证明),经县交通局考核认定后按每车每年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兑现补助。
第七条 综合考虑财政负担能力,逐步推进乘车减免政策,经调研测算后,由交通局、财政局提出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一)“六类人群”指:现役军人(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伤残人民警察(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三属”人员(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持《陕西省抚恤优待证》、伤残人民警察持《伤残人民警察证》限本人免费乘坐城乡公交车)、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乘坐城乡公交)、身高不足1.3米儿童及婴幼儿,根据规定按车辆座位数比例免票。
(二)对办理学生卡、普通卡的刷卡人群实行折扣价优惠。
(三)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充值优惠活动。
第八条 对公交企业承担政府安排的应对突发事件、服务大型活动等指令性任务增加的运营成本,由用车单位给予资金补贴。
第九条 公交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完善保管财务报表和运营数据,为企业后期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条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交管大队对公交企业年度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等次兑现补贴和进行奖惩。
(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每车每年4万元标准发放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再奖励公交企业3万元。
(二)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按每车每年4万元标准发放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
(三)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每车每年4万元标准基础上扣减5%,发放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交通运输局申报当年运营补贴,须提供补贴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车辆统计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的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记录、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年中预拨、年底清算”。县财政每年6月底前参照上年度补贴总额预拨50%资金至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拨付公交企业。每年12月中旬前,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提出补贴资金清算意见,报县财政局核定后,于12月底前完成资金清算拨付。
第十三条 县级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企业年度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和申报,对公交企业安全生产质量信誉进行考核,对公交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做好补贴资金兑现;负责对批准开通运营的公交线路加强运营监管,监督公交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二)县发改局负责公交发展政策支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和调整执行票价。
(三)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对县交通局提出的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进行核定,按照本办法及时拨付资金。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监督公交车辆交通安全运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优先保障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严禁拖欠克扣。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新增公交线路、长期变更运营服务信息以及新增和调整车辆的,应当依法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特殊原因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新增线路、变更服务信息以及新增和调整车辆的,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新出台公交运营成本构成、约束标准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公文PDF原件:平规〔2026〕009-交通局001.pdf
【文字解读】平利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平利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