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确保布局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平利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删除《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不予登记备案”。
二、删除《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5目“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三、删除《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3目“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四、删除《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2目“经营场所位于青少年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五、删除《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本补充说明未尽事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补充说明与原《平利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说明为准。
补充说明内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补充说明由平利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