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陕西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03127J
住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东七路鑫华御庭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迪祥
联系电话:15389515888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在平利县城关镇马龙潭南桥头建设的“鑫华澜庭”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你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2025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平水责停字〔2025〕17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手续。截至规定期限届满,你公司仍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2026年2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平利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水罚告字〔2026〕第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建筑施工图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且尚未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平利县水利局
联系电话:0915-8418113
联系地址:平利县城关镇月湖南路
平利县水利局
2026年4月27日
公文PDF原件:平水罚字〔202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