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lzyhshbzj/2026-0106 公开日期: 2026-07-03 16:00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工伤失业保险政策直通车第三期(6月)

工伤失业保险政策直通车第三期(6月)

一、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者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及伤残津贴、护理费,从而解决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同时,均衡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

二、工伤保险费由职工个人缴纳吗?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无须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因治疗工伤先行发生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能报销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此,在工伤认定结论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果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申报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可以兼得?

虽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工伤保险待遇,是对于劳动者因工伤导致就业能力下降的补偿。而经济补偿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解除或终止补偿,二者性质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两者可以兼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购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会导致领金停止吗?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会导致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且按规定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本人无需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费顺利到账、医保待遇无缝衔接,已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失业领金人员,需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停手续,避免因重复参保导致代缴失败。

六、因个人情绪离职,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果是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续签或者公司违规逼你离职,这些都属于“非本人意愿”。但如果是自己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哪怕有情绪原因,在法律上也视为“自愿离职”,一般领不了失业保险金。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外省重新就业,需要主动申请停发吗?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就业”是失业保险金法定停发情形,因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需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