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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无法通过信息验证核实等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除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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