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1/2026-0548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24〕55号 |
| 公开日期: | 2024-11-11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3〕9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4〕483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类登记职责整合后,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研究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依法履行职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类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和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建立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二)林业管理和林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调处合同纠纷等,负责林木树种的认定并提供核准文件或证明;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规范经营权流转,调处合同纠纷等;
责任单位: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三)组织协调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配合做好不动产地籍调查各项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林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按照职责负责调处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四)统筹安排、据实保障林权类档案整理、数据库建设工作经费,确保登记工作正常开展。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细化工作流程
(一)移交档案资料。林权档案资料已移交给县档案馆,由县档案馆统一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和档案馆负责档案扫描件及建立相关电子数据成果(含矢量数据);新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由县自然资源局保管、使用,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整,保管一定年限后,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
(二)整合登记数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数据整合要最大化利用原始登记数据,不得推倒重来,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基本整合。县自然资源局接收原土地确权数据成果后,要将相关数据成果整合入库至镇坪县不动产登记平台,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数据整合;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因林权登记矢量化数据缺失,可结合实际,按照受理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权类登记业务的正常办理。
(三)不动产登记流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按照“地籍调查--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程序办理。
1.地籍调查。林权合同签订前,应当开展地籍调查,明确界址、面积等信息,满足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需要。县自然资源局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联合林业主管部门创新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地籍资料核验,避免重复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林权首次登记,尚未完成地籍调查或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采取“办理一宗、调查一宗”的方式,组织开展地籍调查。集体林权地籍调查要发挥村组作用,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高分辨率影像图、实景三维数据等成果,以内业为主开展调查指界,无法通过内业确定权属界线的,再进行外业调查。
2.申请、受理。登记机构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不同登记类型公开申请材料清单及办事指南。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涉及合同信息核验等事项的,由农业林业部门配合并联办理。
3.审核。登记机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结合相关规划成果、三调成果、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调查成果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二是申请登记的客体,即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地上附着物的状况等;三是权源来源情况。权属来源应是依法签订的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调解决定等资料。办理首次登记业务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场所对拟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登簿、发证。登记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四)加强信息共享。县自然资源、县农业林业和县档案馆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数据交换接口或数据互抄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以提高办事效率。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依法履行的林权合同管理、(变更)林种核准信息要与不动产登记审核相关联,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要与三调成果关联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转移等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实时查核原始登记档案资料的,县档案馆要与县自然资源局建立档案资料共享查阅机制,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三、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类权属争议、权属交叉、地类重叠、合同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化解。在2023年1月29日林权类登记职能划转前、2023年7月18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职能划转前的涉及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农业林业部门负责调处,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配合。林权类、土地承包经营权职能划转之后因不动产登记发证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调处,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做好配合工作。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一)属于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的权属争议、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解决: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解决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二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解决不成的,由县政府授权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协调解决;三是当事人对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纠纷解决后,再予以登记。
(二)属于土地承包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争议的,
由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依法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方认可且未提起行政复议的,予以登记。
(三)属于移交前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会同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四)除“一地多证”以及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外,对于分散登记时期因登记机关沟通衔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已登记发证范围内存在权属状况不清,地类重叠交叉等情形,能核实权属的,按三调成果确定地类,在证书中备注地类重叠情况。权属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
(五)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已经登记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会同登记机构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登记发证;核实发现权属存在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依法解决后,再登记发证。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