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全文检索

信用修复

  • 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
  • 办事指引
  • 办理流程
  • 申请材料

办事指引

  • 行政处罚信息
  • 异常名录信息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类型一: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具体流程参照“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仅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受理修复申请,具体可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在线服务大厅-信用修复-行政处罚修复/严重失信修复栏目提出申请。

类型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线上申请网址:https://www.gsxt.gov.cn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类型一: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1)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2)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类型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第十一条 一般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类型一: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

1.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2.信用承诺书;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类型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申请,需要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准予修复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类型一: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类型二: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省级0871-63113647
昆明市0871-63966072
曲靖市0874-3122199
昭通市0870-3181022
玉溪市0877-6796088
保山市0875-3136070
楚雄州0878-3117257
红河州0873-3732998
文山州0876-3039205
普洱市0879-2121693
西双版纳州0691-2212275
大理州0872-2316127
丽江市0888-5158318
德宏州0692-3990574
怒江州0886-3623374
迪庆州0887-8224270
临沧市0883-2123031

异常名录信息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申请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2.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3.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1.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

2.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

4.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自查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修复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咨询电话:0871-67195750。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

申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修复,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12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申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修复,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省应急管理厅咨询电话:0871-68371029。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申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被列入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申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需提交:

信用修复申请书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0871-64566131。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申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第十三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申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需提交: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修复

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申请或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省统计局咨询电话:0871-65108680。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申请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修复,需满足:

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申请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修复,需提交: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统计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整改到位等相关材料。

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修复

(无需申请,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决定)省法院咨询电话:0871-64252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修复

向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或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咨询电话:0871-63635963。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申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修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或当事人已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罚金的,且公布期间无新增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且公布期间无新增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4)公布期满3年。

(5)自然人死亡。

(6)被冒用身份信息等。

申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修复,需提交: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公布期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以及五年内没有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2)依照修复条件2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在司法程序中依法获得受偿凭证。

(3)依照修复条件3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

(4)依照修复条件4无需提交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决定书》。

(6)市场监督部门撤销经营主体登记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

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0871-63635963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稽查局0871-67338620
国家税务总局迪庆州税务局稽查局0887-8223014
国家税务总局迪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87-8223014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876-2121646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76-2190418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0876-4121879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692-2117194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13887033252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15096542188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17868971492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13368700236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88-5392927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0874-3218509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691-2162401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872-2331047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72-2331063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0872-2333067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0872-3121898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86-3636308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稽查局0875-2131369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75-2233056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稽查局0879-2166122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0871-64117126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71-3112559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0871-64102689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0871-67490881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0883-2142085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稽查局0877-2079860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878-3017223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15393881866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13577849898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0878-3161676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873-3710158

办理流程

  • 行政处罚信息
  • 异常名录信息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申请材料

  • 行政处罚信息
  • 异常名录信息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材料一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模板下载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模板下载

材料二

  •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

    模板下载

材料三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模板下载

材料一

材料二

其他材料

  • 请参照办事指引提供

材料一

材料二

其他材料

  • 请参照办事指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