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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临时用地能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来信人: 叶** 来信时间:2025-12-15 18:03

水利工程的取、弃土区等临时用地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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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回复时间:2025-12-17 10:05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厅长信箱”专栏咨询的“临时用地能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悉,现回复如下: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确需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在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不批准临时用地,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电话:0551-62553107。

  (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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