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
(2022年7月5日区政协八届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自我教育,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委员视察工作是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委员,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锦江区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在锦江区的贯彻执行情况,锦江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委员考察工作是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把握大局、知情明政、立足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为锦江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纳入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作出的重要视察、考察安排,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精神和年度政协协商计划,与相关会议议题、重点提案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
第六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采取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以知情明政为主要目的的视察、考察活动,以委员自愿报名参加为主;
(二)以咨政建言为主要目的的视察、考察活动,以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和研究的委员为主,由相关组织者统一协调;
(三)以民主监督为主要目的的视察、考察活动,应邀请撰写相关提案和社情民意的委员参加,由相关组织者统一协调;
(四)以促进党外委员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要目的的党外委员专题视察活动,由相关组织者统一协调。
第七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学习精神,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深化认识、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委员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 视察、考察结束后,应以视察、考察报告或其他形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会议发言等)反映视察、考察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视察、考察可视情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领导对视察、考察报告等的批示情况,有关方面对委员意见和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应视情反馈给参加视察、考察的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第十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纳入区政协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